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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法学院召开

      2024-04-01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 摄影 张晟欣 刘志和)2024年3月31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典编纂研究中心、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共同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学术研讨会在天津大学第七教学楼330会议室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一级主任科员罗鑫煌、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副校长郑少华,武汉大学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部长秦天宝,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杜辉,北京林业大学教授、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等嘉宾出席。天津大学党委常委、常务副校长胡文平,天津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法典编纂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孙佑海,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健,法学院副院长于艳春,天津大学英才教授、法典编纂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学,天津大学英才教授、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亦尧、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敏、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施珵,法学院博士生王甜甜、孔垂鹏、李佩哲、王操、张净雪、杨帆、赵燊、徐建宇、于晶云、刘志和、刘启源等师生出席会议。

胡文平致辞。他指出,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党的二十大也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本次学术研讨会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背景下,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大学法学院自复建以来,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化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迅速,并且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成立了诸多智库中心,积极服务国家立法工作。希望此次会议各位专家学者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建言献策,为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高质量法典作出贡献。

孙佑海致辞。他指出,天津大学法学院复建以来,确立了涉外法治高端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在学校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各方面工作有序开展。在人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学校成立了法典编纂研究中心,作为开放的研究平台,欢迎广大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加入,研讨法典编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项艰巨的立法任务和系统工程。在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努力在本届内编纂成功生态环境法典。天津大学法典编纂研究中心,决心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为国家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开幕式阶段由管虹主持。

孙佑海作了主旨报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高质量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他指出,为了高质量编纂好生态环境法典,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秉承科学理念,运用正确方法。第一,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系统整合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高质量法典;第二,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全面汲取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传统文化的高质量法典;第三,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高质量法典;第四,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高质量法典;第五,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质量法典;第六,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体现对人类健康、地球健康进行公法保护的法典;第七,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立法特色的高质量法典;第八,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一部坚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辩证关系的高质量法典;第九,生态环境法典应当是科学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的高质量法典。研究中心将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和阐释,争取从学理上为我国法典编纂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郑少华以环境法律责任如何入典为题做主旨报告,深入剖析生态环境法典为什么需要法律责任编、法律责任编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结构安排、环境法律责任设置的原则、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的底层逻辑和法律责任编的几个问题处理等五个论题。法律责任编是法典成功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是法律适用的关键,也是相关“单行法”的基石。法律责任编可分为一般规定、环境民事责任、生态损害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和法律救济六个部分。环境法律责任设置应坚持比例原则、均衡原则、控权原则、科学原则和基础原则,反对重罚主义。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化包含市场维度、社会维度和行政维度,应以市场与社会维度重塑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底层逻辑。此外,生态环境法典中法律责任编需要注意处理七个问题。一是要梳理、总结、凝练和比较法律、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组织规范等。二是应以预防与补偿为基础,兼具惩罚。三是要处理好转致条款的设置。四是要处理好与倡导性条款、促进性条款之间的关系。五是要重视人类综合责任,尤其是对前代人和后代人的责任。六是在法典性质上需要区分领域型法典与功能型法典。七是要处理好法律责任的传承与创新。

秦天宝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化设计研究为题做主旨报告。当前私法救济路径已经十分成熟,公法救济路径也有所发展。在《民法典》已经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法典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大体存在四种方案。其中,对标《民法典》确立的私法救济体系,构建体系完备的公法救济体系,这一公法与私法协同救济方案更加合理,并且突破了现有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第一,私法救济路径应当保留。第二,公法路径应当发展。在市场失灵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适用公法救济模式;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适用私法救济模式。总体而言,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可以借鉴《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填补民事责任的做法,将现有民事责任改为行政责任。在民事责任之前增加“责令”二字,并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实际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典化表达可以分为责令恢复原状条款(责令实际实施恢复原状和责令支付金钱恢复原状)、责令赔偿价值损失条款(责令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责令赔偿间接损失条款(责令支付鉴定评估类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衔接条款。

王建学作了发言《流域协调机制的生成逻辑及其制度展开》。他认为,流域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优化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新时代流域立法在流域管理机制方面实现重大创新,确立了国家流域协调机制和省级合作协同机制,这些机制的设立有助于减少条块分割的盲点,形成整体性的治理合力。但长效流域协调机制的构建,还需要在具体运行中平衡纵向协调、横向协调与斜向协调,程序性协调与结构性协调以及行政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等不同种类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应当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整体趋势,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流域公务法人机制。

杨朝霞作了发言《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法典表达——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例》。他认为,目前中国环境法法典化存在四大挑战,第一环境法体系庞杂、任务艰巨,环境法保护对象结构复杂,治理环节交叉重叠,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规范难以有机整合;第二可直接借鉴经验不足,域外环境法典直接经验不足,我国民法典可借鉴经验有限;第三理论支撑跟不上、基础薄弱,目前我国对环境法法典化的研究刚起步,环境法学法理基础薄弱,环境法事理研究不力;第四环境政策随环境问题嬗变、难以稳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西方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超越,建议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理化研究,并以这一思想为理论指引,编撰可以与德国民法典这一工业文明时代标志性法典相媲美的生态文明时代的标志性法典。

杜辉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完成的本体要素改造与升级任务出发,阐述了环境法体系化任务中法律调整机制再定位。他认为,体系化就是结构化的过程,结构化得以展开的前提是如何塑造动态的调整机制。在当前实践中,环境法法律机制正在从行为调控向协调发展、利害调整等新的类型拓展。基于此,他提出了以行为和风险规制机制为主体的体系化、以协调发展机制为支点的体系化、以利害调整机制为内核的体系化三种法律调整机制完善创新的方式。

田亦尧从四个角度就关于生态保护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问题的思考进行发言,他首先指出什么是生态保护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其应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进行衔接;其次谈到为什么要衔接好生态保护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接着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指出了二者衔接面临的问题;最后指明了如何实现生态保护单行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应当坚持的立场与取向,选择合适的法体模式,就衔接内容而言,应坚持法典与单行法、地方立法的和谐关系,并且正确对待利用性条款。

陈学敏对资源、环境、生态进行了概念辨析,她首先从自然科学、政策和法律三个层面进行审视,得出了自然科学层面的事实性描述、政策层面的原则性倡导与法律层面的价值性评判在本质内核上保持了高度契合的结论;接着从根本法、生态化、绿色化的部门法、专门的环境法律规范以及技术规范四大板块进行梳理,得出四个结论,即“资源”三种形式的表达类型、“环境”在三种层面上进行使用、生态是在三种层面上进行使用以及“生态环境”通常有三种适用类型,最后提出了四个建议。

施珵就德国环境法法典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发言,她对德国环境法典运动进行了简要介绍,谈到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从整体化编纂到分阶段编纂,进而指明德国第一次环境法典运动的失败是由于联邦部门利益冲突,第二次环境法典运动的失败是由于联邦与州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后从编纂形式与法典调整范围两个方面指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王甜甜作了发言《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立法的衔接研究》。她指出,我国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有五十余部,但生物多样性领域仍然存在立法位阶低、法律规范分散碎片、立法内容空白等问题,亟待制定一部基础性的专门立法纾解当前的立法困境。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应做好生态环境法典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法的衔接和协调,将战略性、宏观性的内容纳入到生态环境法典以保持其动态性和开放性,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由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法进行规定。

孔垂鹏作了发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党政同责制度的体系化设计研究》。他认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制度安排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重大创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党政同责制度的不断优化和迭代升级提供了机遇和挑战。如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有效规范党政同责制度,推动党的领导法治化是关乎环境治理的重要课题。当下,党政同责制度纳入法典的需求表现为规范存在短板、法律支撑缺乏、法律转化不足等,同时,有着理论引领、政治部署、规范支撑等基础。综合考察发现,将党政同责制度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最优选择,遵循“国法抽象确认,党规具体规定”的入法模式,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构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原则条款与主体条款。

李佩哲作了发言《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体系化设计研究》。她认为,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入典有其必要性,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之举、促进制度协同发展的重要之举、增强生态环保督察制度长效性的重要之举。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入典亦有其合理性,这既符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之理,也符合“法学理论”之理。在入典的路径上,应坚持“生态环境法典抽象确认、党内法规具体细化”的原则,将生态环境法典中对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规定限制在“督政”的范围内,在总则编与责任编对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进行规定。

黄海华副主任和参会来宾进行讨论。

闭幕式由杨健主持。孙佑海院长总结讲话,他感谢各位来宾对会议的大力支持,会后法典编纂研究中心将会梳理此次会议各位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高质量咨政成果,为全国人大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提供支持。

(编辑 焦德芳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