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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绿研院、法学院召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法治保障理论研讨会

      2024-08-12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 摄影 王操)2024年8月12日上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绿研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在天津大学召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法治保障理论研讨会”,研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社科联专职副主席袁世军,天津市社科联科研工作部部长江立云,天津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等出席会议并指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袁志彬,南开大学环境学院吴婧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绿研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法学院副院长杨健,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绿研院研究员陈卫东,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绿研院副院长王小钢,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薛杨,院长助理、副教授田亦尧,法学院陈学敏副教授,施珵副教授,杨欣老师、王操老师,绿研院助理研究员王甜甜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徐哲,天津大学法学院和绿研院环境法方向研究生张净雪、杨帆、孔垂鹏、于晶云、李佩哲、刘启源、赵燊、王芊芊、刘宇宸等参加会议。

领导致辞和校外专家发言阶段由孙佑海院长主持。他简要介绍了《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张俊艳部长说,绿研院第一时间召开理论研讨会研讨《意见》的落实,行动迅速,反应敏捷,充分体现出绿研院先学一步、先谋一步、先做一步的主动精神,更是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意见》指明了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方向和路径,通过系统部署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了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意见》强调产业发展是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提出了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等具体措施,对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和完善政策的部署,提出要加强绿色转型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意见》系统全面、明确具体,为绿研院的智库研究提出许多重大、前沿、前瞻性的研究问题,希望绿研院充分发挥跨学科研究优势,聚焦全面绿色转型法治保障的关键议题,长期持续深耕细研,产出更多更好的高水平智库成果,为绿色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为高质量发展贡献天大智慧和天大力量。

袁世军专职副主席说,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来,绿色发展理念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人心、形成共识,引导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生新转变,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当前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如何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国贡献,打造绿色发展中国样板,不仅需要我们提供实践经验,更需要理论建构提供支持。天津大学绿研院、法学院召开此次会议充分展现了态度与行动,天津市社科联将在智库建设与社科研究领域立足实际做好服务工作,携手天津大学为绿色发展转型创造更好成果。

袁志彬研究员说,第一,《意见》在第二部分“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中强调“支持雄安新区建设成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未来雄安将会是绿色转型中的一个亮点,值得我们关注。第二,《意见》强调“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的资助费用,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消除制度隔阂,打通协同科技创新推进通道。加快关键技术研发,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市场应用的完整科研链条,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第三,《意见》强调“探索有利于绿色低碳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商业模式”。为此应围绕绿色转型的目标,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对风险和挑战。

周宏春研究员说,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推动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新质生产力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以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为背景,以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刻显得尤为重要。周宏春通过对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实践的分析,强调经济转型需要组织保障和政策体系的支撑。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过程中,需要发挥政策引导、规划引导、法规约束等作用。政策研究的范围广泛,包括法规标准、激励政策、约束措施等方面。作为智库研究者,应当帮助基层落实中央各项文件精神、促进政策执行机制的强化,解决“做什么、为什么做、如何做”的问题,促进智库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央和地方决策,发挥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

吴婧教授说,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绿色转型的阶段,面临着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双碳、新污染物等多重复杂问题,然而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很难适应当前数字化发展以及新质生产力等发展背景,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绿色发展制度保障体系,实现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具体而言,包括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税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与此同时,需要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从而为绿色转型保驾护航。

校内专家发言阶段由杨健副院长主持。

孙佑海院长以“建立协同高效、配合市场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孙佑海指出,《意见》要求“健全绿色转型市场化机制”。在绿色转型市场化机制的推进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大量矛盾纠纷的产生。只有建立健全可靠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使市场中各类主体高效推进经济社会活动,避免纠纷之累,保障绿色转型的顺利推进。协同高效、与市场同行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以诉讼为主的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也涵盖与市场共进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协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证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协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深入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第一,协调统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第二,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四,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同时,还要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各项纠纷解决机制。

陈卫东教授说,《意见》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强化应用基础研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创新示范推广。这对天津市经济发展转型和天津大学科学研究的深化是难得的历史机遇,建议有关方面抓住时代提供的机会,推进相关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健康发展。

王小钢副院长说,《意见》对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绿研院为生态环境法典前期研究和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接下来我们会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制定修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努力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法治保障提供智力支持。

薛杨院长助理说,《意见》作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性指导。从《意见》内容上看,既是对能源、交通、城乡建设等领域绿色转型的总体要求,也是运用金融、财税、价格等市场化工具的长远布局,更是对建设法律政策等制度性保障的明确指示。《意见》还为法学院智库研究和资政建言工作提供了选题的方向性指引。我们将一方面紧密围绕对能源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制定工作的明确要求,另一方面结合学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前期基础,围绕参与引领全球绿色转型进程,为国家建言献策、贡献自己的力量。

田亦尧院长助理说,《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转型提供了重要遵循和顶层设计。日前,国务院刚刚批复了《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下一步,我们要落实中央要求,认真研究地方绿色发展的实际需求和难点堵点,从法制保障的角度,深化在城市区域绿色发展中的体制机制创新、城市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绿色社区治理等关键领域的立法研究成果,力争推动天津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的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陈学敏副教授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科学论断点明了生态系统中各要素有相互影响及作用的特征。这一系统治理理念贯穿于《意见》始终,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意见》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等之间的统筹协调;第二,“5大领域”“3大环节”涉及生产、生态、生活方方面面的系统布局;第三,在区域站位上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四,加强城乡“融合”发展。《意见》既立足整体,又对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和优化配置,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发展实际,对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有力指导。

施珵副教授说,《意见》体现了中国对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明确方向。《意见》明确了绿色转型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实践的重要标志,强调了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联系。《意见》“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的段落中提及了“航空器”。天津目前正在积极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而其中的eVTOL正是可以改变未来的交通模式。《意见》里提及要城乡融合发展,而低空经济产业就是有效面向区域发展的产业,通过空中交通走廊强化核心城市和县域乡村的链接,结合旅游观光等商业模式为县域乡村发展提供新的产业和就业机会,促进低空发展和乡村振兴结合。结合这些内容,现阶段就要考虑如何开展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支持天津低空经济产业的绿色发展,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杨欣老师说,《意见》重申了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核心生态文明思想的关键话语,标志着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处在把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关键时期。《意见》提到了能源转型和电力市场转型问题,这折射出我们在能源改革上面临的巨大挑战,尤其是能源安全问题。文件开头提到,我们一定要在保证能源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转型,《意见》的出台,可以更好地为能源和电力市场的立法和政策提供指引。《意见》最后提出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内容,反映了美西方国家现在把气候变化作为打压中国发展的工具,气候议题正在被泛化。比如国际上讨论海洋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议题时,会把这些议题与气候变化紧密联系,气候议题在国际环境政治谈判中无处不在。中国要引领国际交流,就要在立法、政策、理论话语研究上充分准备。《意见》为未来绿研院的具体工作指明了方向。

王操老师说,《意见》特别强调“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这一提法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保持一致,但与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研究制定碳中和专项法律”有所区别。目前来看,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抑或“碳中和专项法律”仍存争议,其究竟是一体的还是分立的,两者之间范畴大小、位阶高低、序位先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讨论。另鉴于正在编纂中的“生态环境法典”特别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如何在法典化背景下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立法,以及如何调和法典与各单行法的关系,或将成为下一阶段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议题。

王甜甜助理研究员说,《意见》提出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环境法与能源法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在功能上存在耦合,法国、瑞典、意大利的环境法典纳入了能源利用的相关规范,建议我国借由《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契机,将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能源规范纳入到生态,更好地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协调。

徐哲博士研究生说,分享三点体会。一是《意见》体现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自觉与深远谋划。《意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将绿色转型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这是对环境与发展关系深刻认识的体现。二是《意见》提出的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四大原则,为环境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这四个转型要求我们将绿色转型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意味着环境法需要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决策中,确保绿色发展理念得到全面体现。三是《意见》强调加强绿色转型的法治保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要求凝聚行政执法与司法力量,构建“一体化”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格局,强化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充分展现行政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任务的协同性、预防性、修复性。在环境法学领域,我们要积极探索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化细化的可行路径。

刘启源博士研究生说,《意见》中指出“各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化的编纂模式,哪些制度要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哪些制度应在单行法中予以确认,是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法治保障的重点问题。对此,需要深入研究《意见》中的具体内容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现实情况,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法律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发展转型的“法典+单行法”“双法源”模式。

张净雪博士研究生说,《意见》强调“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新时代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篡改环境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求企业以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进污染深度治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实现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

李佩哲博士研究生说,一方面,《意见》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做出了强调。我国在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工作规定,但实践中还存在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可见,《意见》深刻反映了法治实践的客观问题,为我们从事环境法治研究工作提供了方向。另一方面,《意见》对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做出了系统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意见》,做好对各领域绿色发展需求的回应。例如针对区域协调发展开展司法协作相关研究,针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做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研究,实现深入实践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孔垂鹏博士研究生说,文件第十二部分“组织实施”中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到“科学开展考核,加强评价考核结果应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其中生态文明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考核形式。因此,应以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研究,改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分野的局面,进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的科学性,推动形成更加有力、严格、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格局,更好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需要。

杨帆博士研究生说,《意见》要求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系统谋划海洋开发利用,推进陆海协同可持续发展。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在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海洋生态治理履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多样化开展生态修复,对毁损珊瑚、非法捕捞、违法占海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涉案人员以海生物增殖放流、红树林种植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引导涉案当事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海洋受损生态环境。

于晶云博士研究生说,《意见》是国家层面第一次对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部署。其中,构建绿色发展标准体系在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和谐共生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碳达峰与碳中和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目标,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标准的制定能为碳排放权交易、碳补偿等市场机制提供基础支撑,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绿色转型。然而绿色发展标准体系的建设仍然在路上,仍需要进一步提高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推动严格科学的标准体系建设。

王芊芊硕士说,《意见》提出要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我的家乡正是一座依赖钢铁煤炭发展的资源型城市,传统产业积极响应绿色低碳改造升级的要求,加强技术创新的同时,也期待着建立更加完善、健全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绿色政策体系,同时涉碳案件审理效能亟待提升。《意见》的提出和紧迫的现实需要也为我未来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和重点。

刘宇宸硕士研究生说,《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化工作目标。今年6月,第三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了七起建筑垃圾领域违法处置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治理释放出明确的信号。《意见》为固体废物的处置与综合利用提供了具体的实施路径,强调要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对于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意见》还对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提高再生材料和产品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为当前固体废物末端处置环节存在的产销不平衡、再生产品认可度低等不足明晰了进一步的整改方向与路径。

孙佑海院长感谢校内外领导和专家对会议的大力支持,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编辑 焦德芳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