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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维护生物安全就是维护国家安全

      2020-03-04       

《光明日报》2020年02月22日

光明日报讯(责编 孙宗鹤)编者按

生物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为人类带来益处,也有其危险性。生物恐怖袭击、生物技术误用谬用、实验室生物泄露……近年来,新的生物威胁对维护国家安全提出了新挑战。针对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制定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律十分必要。

在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一审。生物安全立法包含哪些领域,有何亮点,光明日报邀请三位专家学者进行阐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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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白天鹅在河南三门峡天鹅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上空飞翔。新华社发

加快生物安全立法,全面提升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作者: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和生物安全面临的新形势,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加快研究制定生物安全法,全面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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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邮政管理局2月17日发行了与《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合作推出的第27版濒危物种系列邮票。这套邮票展示了包括大锤头鲨、安第斯火烈鸟、达尔马提亚鹈鹕、埃及秃鹰、西藏野驴等在内的世界各地多种濒危动物。新华社发

生物安全面临哪些“不安全”

从广义来讲,生物安全法是国家为防范现代生物技术的生态风险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多年来,我国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方面作出巨大努力,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和政策。但近年来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新型两用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以合成生物学和基因组编辑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两用生物技术,一方面为人工设计、改造病原体,为人类防病治病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技术门槛,生物制剂和毒素的携带、制造及加工更加便捷,加剧了技术误用、滥用和谬用行为的隐蔽性,对生物安全监管构成重大挑战。

二是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有科研单位的生物实验室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在利用基因操作、人工合成微生物等现代生物技术,使微生物获得毒性、增强耐药性、改变感染途径等实验过程中,一旦不慎,极易导致操作人员感染甚至病毒外泄,造成安全威胁。

三是国家重要遗传资源和基因数据流失。个别国外制药企业以临床试验名义收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用于进行与药物临床试验无关的商业开发活动;在国际合作中,特别是在国际期刊发表以国人基因样本为数据支撑的学术论文,威胁国家生物安全和基因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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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蜈支洲岛海域海洋牧场人工鱼礁表面附着珊瑚、贝类、藻类等生物种类达120余种。图为1月12日,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护。新华社发

四是生物武器与生物恐怖主义的现实威胁。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缺乏有效核查机制的现状下,部分国家以增强反生物恐怖和应对传染病能力建设为名强化生物战略部署。对因生物技术进步可能导致生物恐怖活动的挑战和威胁,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严加防范。

五是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生态威胁。截至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生物达到五百多种,其中危害严重的达100多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入侵我国的就有50余种,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1200亿元人民币。

生物安全立法的原则

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这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立法确立维护生物安全的基础性制度,突出风险防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依法划定生物技术发展边界,保障和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践,生物安全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风险预防原则,它是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生物安全监管原则,是首要原则,是成本最低也是最为有效的管理原则。二是科学证据原则,它是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合理制衡,以防止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三是全过程控制原则,它是系统分析和生命周期原理在生物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四是分级管理原则,它是根据生物安全威胁程度不同而采取的区别管理对策。五是动态监管原则,它反映了生物安全管理的难度和特殊性。六是协同合作原则,它是针对生物安全情况复杂、一国靠单打独斗难以奏效,必须开展国际合作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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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凌晨,广西柳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在进行病毒核酸提取实验。新华社发

依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

这些方面需要重点明确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国制定生物安全法,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重点明确。

对政府职责提出要求。国家应当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经验,尽快出台国家生物安全发展规划,加快生物安全战略布局,加快建立全国范围的、完善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要加强健全生物安全监管制度,实现发展与管控相协调;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提升生物威胁应对能力;要推动生物安全法律政策的健全和实施,保障生物科技健康发展。

界定社会各方面的行为边界。通过立法引导和规范所有生物技术的研究活动和应用行为。要明确社会各方面的生物安全义务,界定公共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义务,通过法律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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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生物资源基因库”之称。图为工作人员正在巡护考察。新华社发

强化对实验室和科研活动管理。最新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凸显对实验室和科研行为监管的重要性。为加强规范管理,科技部出台指导意见,强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生物安全。在科技攻关中既强调特事特办,又强调合法合规,加强相关研究的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

进一步防范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流失。一是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二是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并采取与我国有关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三是中方合作者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材料,必须取得我国主管部门许可。四是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需实行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对于可能影响我国人民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须通过我国主管部门的安全审查。

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让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都高度重视义务和职责的履行,凡是违反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此推动法律的落地生效。

链接

2019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生物安全立法“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总体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根本目的,“保护生物资源、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防范生物威胁”的主要任务。具体来看,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分为以下八大类: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

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

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抑制“生物海盗”

作者:薛达元、张渊媛(分别系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生态研究所博士后)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动植物、微生物种以及种以下的分类单位(如亚种、品种等)的个体及其含有生物遗传功能的遗传材料,亦包括由生物遗传资源的基因表达和自然代谢产生的生物化学化合物(衍生物)。生物遗传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生物安全立法对生物遗传资源问题作出规范,可谓恰逢其时。

限制“生物海盗”已有国际公约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生物勘探活动,无偿获取大量生物遗传资源,通过先进的生物技术,获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及作物新品种等生物产品,再借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发展中国家攫取更大商业利润。这种活动在国际上称为“生物海盗”或“生物剽窃”。

为限制“生物海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8年主持开启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政府间谈判,并于1992年获得通过。《公约》第一次明确了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规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必须征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在共同商定条件下,与生物遗传资源提供方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此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为了使“获取与惠益分享”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公约》各缔约方于2010年达成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正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中国也是这两个国际协定的缔约方。

我国生物遗传资源面临哪些安全问题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记录有高等植物35000多种(约52%为中国特有种),脊椎动物6600多种,真菌种类约1万种。中国还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作物起源中心,许多畜、禽、鱼的原产地。我国在长期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多彩的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文化。但是,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同样不可忽视。

第一,生物遗传资源面临丧失威胁。由于环境破坏等因素,生物遗传资源的生存受到威胁。相关数据显示,在对35784种高等植物的评估中,有30种已经灭绝或野外灭绝,有3879种正遭到生存威胁,有4808种缺乏数据;对4357种脊椎动物的评估中,有17种已灭绝(包括野外灭绝和区域灭绝),934种遭受生存威胁,另有939种缺乏数据。

第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200多年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发展中国家进行生物遗传资源的搜集活动,其“成果”目前在许多植物园、动物园、标本馆及市场随处可见。近年来又在中国大量筛选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出大量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及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获利巨大。比如原产于中国的猕猴桃,于100多年前由新西兰人带回该国,开发出奇异果,卖到世界各国。

第三,生物遗传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管控不严,可能造成影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问题。如中国引进的大米草、水花生和水葫芦等,已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个别科学家在基因编辑方面的研究造成伦理和生物技术安全问题;有科研机构在转基因生物方面的研究、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生产中也存在生态和健康安全的潜在风险;消费者喜食野生动物可导致传染病毒疫情等。

生物遗传资源如何保护

鉴于上述安全问题,生物安全法迫切需要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管理:

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应制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规划,定期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发布重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就地保护和移地保护设施,并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

进出境管理制度。向境外输出生物遗传资源时,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报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凭审批表办理检疫和海关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生物遗传资源也应遵守相应规定。

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国外公司和使用方获取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时,必须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共同商定”条件下,签订体现公平惠益分享的协议。

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依法获取的生物遗传资源,政府主管部门应颁发“合法来源证书”;依赖生物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披露该生物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保护生物多样性

作者:于文轩(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亦面临生境退化、物种减少、外来物种入侵、遗传多样性遭到破坏等问题,这对国家生物安全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在生物安全法的调整范围中,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外来物种入侵,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原本不存在的某些物种,经人类有意或者无意引入后,在自然条件下建立种群并对本地性质相异的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的现象。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对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国民经济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据统计,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农林牧渔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百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自2003年起,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先后公布了4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陆续就紫茎泽兰、凤眼莲、蔗扁蛾、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牛蛙等71种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形态特征、地理分布、入侵危害以及控制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尽管如此,我国目前面临的外来物种入侵形势仍不容乐观。

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制现状

在应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我国涉及与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和监督有关的法律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种子法、畜牧法等。在行政法规层面,我国目前制定并实施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这些行政法规主要基于检验检疫制度来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监管。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些与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依托于这些立法,我国目前实施的外来物种入侵专门制度主要包括检验检疫制度、名录制度、引种许可制度等。其中,检验检疫制度要求,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目前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名录包括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也对进口水产苗种的种类实行名录分类管理,Ⅰ类为禁止进口名录,Ⅱ类和Ⅲ类为限制进口名录。引种许可制度主要包括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引进许可和水产苗种引进许可两方面。这些制度在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管理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立法对策

目前与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相关的立法大多并非以外来物种入侵防治为直接目的,存在目的偏离、调整范围不完整、监管体制不顺畅、监管制度不健全、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对外来物种入侵管理产生不利影响。在此情形下,健全和完善外来物种防治和监管机制成为迫切之需。

在拟制定的生物安全法中,可以就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规定名录制度、评估和许可制度、监测预警制度、控制和清除制度等作出规定,为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完整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体系以及规范的名录动态更新机制,是实现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管理有效性的前提。在检验检疫制度方面,应扩大检验检疫范围,针对外来入侵物种作出专门的检验检疫规定。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入侵路径的识别及其风险、扩散的风险以及对整个生态系统或环境的风险。规范引进许可制度,应加强对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的审批,只有通过风险评估能够排除入侵危险的外来物种方可批准引进。在监测预警方面,可建立早期预警专门机构,开展野外调查、鉴定结论验证工作,作出是否需要加强监测的建议。

为有效控制和清除外来入侵物种,还应事先对可预见的紧急状况和应急措施进行充分考虑,制定周密的应急预案。唯有如此,方可形成健全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律体系。

光明日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0-02/22/nw.D110000gmrb_20200222_2-07.htm

(编辑 刘晓艳 孟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