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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网:孙佑海:及时推进配套立法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这一刻

作者:孙佑海编辑:梁绍楠 应紫瑜来源:中国环境

8月15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作为全程参与法典编纂的专家,对法典的立法逻辑、制度创新及实施路径有深刻见解。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孙佑海,解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制度建设。

中国环境报:您曾提出“统筹立改废释,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并建议建立动态评估与定期更新的长效机制。在法典施行之际,您认为当前最紧迫需要推进的配套制度有哪些?

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10部环境保护法律通过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20部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体现到法典之中,在法典出台之后要继续保留贯彻实施。法典既要确保其引领性、权威性、稳定性,以统一的原则规则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又要充分发挥单行法差异化精准治理功能,保持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和衔接性。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后,在一个可见的将来,在污染防治领域,不大可能再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律,而主要以行政法规、规章、环境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体现环境管理的政策和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及时推进配套立法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配套立法工作必须以法律体系融贯理论为目标统领,坚守依法立法、及时高效、配套适配、系统协同的原则,统筹国家与地方立法层级,一体推进法规废止、修改、新立三项工作。

配套立法的覆盖范围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示授权的配套事项,也就是条文中写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节规定制定”等情形,属于法定的配套规范;第二类是法典隐含需求的配套事项,即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型制度、基本原则、统一法律概念等,需要通过下位立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边界、裁量标准和部门权责,以保障制度的统一适用。

例如,《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要求,开展重点监管新污染物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及防控措施,实施一批协同治理示范项目,不断深化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在解决好碳排放“怎么算”和“算得出”的基础上实现“算得准”,进一步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积极推动碳足迹数据和标准体系建设,健全碳标识认证和管理机制,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妥善应对涉碳贸易壁垒,推动涉碳标准规范国际衔接互认,助力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很显然,这些领域都需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再例如,生态环境法典设立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积极配合司法部开展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这意味着要加快制定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行政法规。

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应当进一步细化配套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持续指导地方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科学、有效修复。

中国环境报:法典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并强调了公检法司的协同配合。在实施阶段,您认为应如何打通部门壁垒,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在基层执法和专业化审判中发挥最大效能?

孙佑海:这个问题切中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关键。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协同义务,界定了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内涵,对于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具有重大意义。打通部门壁垒,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发挥最大效能,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系统推进。

一是构建行政与司法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打通部门壁垒。在行政协同方面,福建等多地广泛推行“林长/河湖长+法官”工作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线索双向移送与信息共享。使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司法裁判中暴露的监管漏洞也能迅速反馈行政机关,形成执法与审判的良性互动。通过常态化的沟通协调,能够确保案件移送、证据调取、修复执行等环节紧密衔接,提升基层办案效率。

二是强化专业技术协同。在专业技术协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地方环境资源法庭普遍引入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调查专家制度,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鉴定贵”的技术挑战。通过建立环境司法技术咨询专家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等方式,能够为专业化审判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降低办案机关对复杂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门槛,也让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诉请更加精准、权威。

三是善用司法建议机制,延伸审判功能。诸多法院在裁判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向行政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跨部门长效协同、强化普法宣传和监管体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内蒙古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后,向辖区内多个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司法建议,围绕跨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等提出方案并获采纳,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违法,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中国环境报:在当前的“双法源”格局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仍存在法条交叉重叠、追责尺度不一以及制度适配性不足等现实问题。面对这些“硬骨头”,在法典即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的关键节点,您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以有效化解法条冲突,避免基层执法和审判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孙佑海: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因此,一定要确保其纲领性、权威性、稳定性,以统一原则规则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1239条还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要正确理解这一条,要明确以下三点:一是在污染防治领域,不需要再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对于实践当中急需、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进一步规定的,可以以行政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体现。

二是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总体上应当遵循生态环境法典,但是,如果有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再考虑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

三是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的领域,如果客观上有迫切需要,需要做出进一步规定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规划,考虑安排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但是,无论是制定具体的规定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规定,都不得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原则相违背。

四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尊严,应当强化法律之间的协调,防止法律之间出现矛盾冲突。

为此,应当不断地进行法规清理,确保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发展。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专设了“法律责任和附则编”,构建了严密的追责体系。在“双法源”模式下,因为追责尺度不一,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小过重罚”或“一事多罚”等现象,您认为应如何通过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或裁量基准,从而在保持高压震慑的同时,实现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的精准与公平?

孙佑海:首先,需要明确所谓“在‘双法源’模式下,追责尺度不一,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的现象”,并不会大量存在的。因为制定生态环境法典,就是为了解决法律碎片化的问题。而且生态环境法典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已经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非常尊重生态环境法典,比如,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配合生态环境法典方面所做的大量的工作。

比如,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时间效力规定》)。

2026年8月6日最高法出台生态环境法典首部配套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定》,8月15日与法典同步实施。文件恪守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溯及例外原则,围绕四大方面划定新旧法律适用规则:确立法律事实时点,作为法典适用一般标准,设置有利溯及情形;明晰持续性污染、持续合同等持续性法律事实适用规则;规范生态禁止令、环境公益诉讼举证等程序性条款衔接;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生态环境法典。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最高法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集中清理工作,遵循分类处置原则:保留15件司法解释、修改11件司法解释,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还有4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清理后相关司法文件与法典规则协调统一,连同新出台的《时间效力规定》,为生态环境法典统一、准确司法适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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