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2020年05月24日 06版 创新论坛
作者:薛杨,系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从1982年第一部涉及生物安全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出台至今,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达80余部,在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增强法律效益,现建议根据国家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引导和帮助生物科技系统等有关方面加强对“软法”的建设,构建起多方社会主体共建共享的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与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法规等“硬法”不同,生物安全领域的“软法”主要是指通过各方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协商,制定并认可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行为规则,用以规范生物安全治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生物安全方面的准则、指南、标准、规范等。
充分利用“易调易控”优势
加强“软法”建设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战略安全领域的新课题,既涉及传统安全领域的内容,又属于非传统安全范畴,所涵盖问题涉及面较广。由生物科技发展引发的各类生物安全风险往往十分复杂,与军事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多元安全威胁交织联动,全球各国可能都对其可能引发的风险后果难以形成全景式的认识,其蕴含的某些隐患也远未完全暴露出来。生物科技力量的持续积聚与固有法律监管体系之间可能会产生新的冲突,增加新的监管难度。
世界各国面临生物安全威胁时的应对都在经历着不断试错的过程,这就需要“软法”保持对生物科技变革前沿的感知,通过其“易调易控”的机制优势提升生物安全治理效能,并形成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政策储备。此外,制定“软法”所需调整的人、时、空范围与法律相比较,制约和限制条件相对较少,且鼓励积极参与和共同协商,有利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以更好实现生物安全特定范围、特定领域的公平与正义,更好地强化人类理性以约束技术能力的滥用和经济利益的非法获取,在保护公共安全利益的同时,依法依规保障科技攻关和产业创新。
因此,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应突出拟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对相关准则、指南、标准、规范的指导地位与作用,强调从业者职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突出科学家群体对自我行为约束的主体性和自发性,在创制主体、制定程序、实施规则、遵守规则等各环节体现出更多自律化精神。应坚持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多元主体有序参与国家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共同承担、法治建设共同参与、生物风险共同防范、生物科技成果和安全成果共同分享。
多管齐下为“软法”铺路
根据国家制定《生物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多年的生物安全治理实践经验,我国生物安全“软法”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道德原则。要尊重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保持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自觉维护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持续关注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守法原则。要自觉遵守法律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规定与要求,抵制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三是诚信原则。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研诚信,谨慎把握当前有争议的研究方向,认真研判生物科技可能带来的伦理、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危害。
四是尊重实验对象原则。尊重生物科研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生物体。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应当充分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保障其知情权和同意权。
五是风险管控原则。要强化生物科研立项和执行过程的风险管控,对生物科研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制定风险预防和应急预案,形成有效的全过程监管。
六是准确传播原则。采用准确清晰的表述进行科研成果的社会传播,避免引发社会公众的误解;对学术不端的生物科研行为,学术界应予以公开谴责。
七是知识普及原则。生物科学家有义务、有责任对全社会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公共教育,提倡运用现代媒体及网络平台普及生物科学知识,客观全面介绍生物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潜在风险,消除大众对新兴学科发展不了解所产生的恐慌;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生物科技事件和新闻炒作。
八是有效监管原则。要强化科研机构的监管责任,科研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定期评估生物科研活动的影响;在机构内建立由相关领域学者组成的独立风险审查委员会,健全生物科技成果发表审核制度。
《科技日报》: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20-05/24/content_445479.htm?div=-1
(编辑 焦德芳 倪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