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个人所得税”为“家庭所得税”推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教授张凤宝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出台了允许一对夫妻可生育二孩的政策。这是基于对当前和未来人口结构老龄化日趋严重,中国人口红利即将消失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和预期判断,做出的正确决策。目前相当多的适龄夫妻生育二孩的意愿并不强烈,有的甚至明确表示拒绝。这种情况的出现有诸多原因,但是毋庸讳言,在我国城镇居民生活现实中,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强烈感受到,养育孩子的成本非常高昂,这无疑是他们对这项政策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为使这项利国利民的新生育政策得以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让未来我国人口结构趋于合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当前一些政策有必要进行调整,其中重要一项就是调整个人所得税法。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在于通过税收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向和谐公平方向发展。按照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当月收入减去所得税起征点后的余额为计算依据的。这项规定明显不合理处在于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生活是以家庭为主要载体进行的,一个家庭的生存状态和生活品质是以家庭全部或部分劳动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减去所有家庭成员需参与的支出分配决定的,每个家庭中能够获取收入的成员和所需要支出供养的人员的比例情况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单纯以个人收入作为所得税纳税依据显然有违社会公平,对于多成员家庭,尤其是对于有多位未成年子女需要养育的家庭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紧研究制定方案,尽快对目前我国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调整。
1.参考欧美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变“个人所得税”为“家庭所得税”,即以家庭为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活动。
2.以家庭所有成员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得出的家庭平均收入为纳税标准,再根据不同地区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研究设定征税起征点,家庭平均收入扣除起征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家庭所得税”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的方法进行征收,以平衡社会家庭间收入水平差异。
4.对于养育二孩的家庭,家庭所得税起征点还可适当进一步提高,以降低二孩家庭养育成本。
征收家庭所得税操作上确实不如单纯征收个人所得税简单,变“个人所得税”为“家庭所得税”施行起来需要大量的基础工作要做,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财政、税务、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门认真调研、协调配合,需要银行征信系统的完善保障,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如不尽快调整实施,难度会越来越大,会使个人所得税的社会不公平性日渐凸显,更会使国家允许生育二孩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对于及时应对我国人口结构严重老龄化,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的局面产生不利影响。
(编辑 赵习钧 马曌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