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保障机制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天津大学教授刘昌俊
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若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则会严重影响了体育工作的开展,因此,亟需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事故处理保障机制来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一、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现状
近年来,学生军训猝死、跑步猝死、体测猝死等新闻屡见报端,引起了一定的社会恐慌。教育部统计显示,全国每年有1.4万余中小学生因意外受到伤害,其中体育事故占有很大比重;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意外伤害是我国中小学生主要死亡原因,其中与体育活动有关的事故占比60%。在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体育教师是体育课程的直接责任人,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体育伤害事故会给体育教师造成相当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所以就导致了学校体育工作很难正常开展,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面对如此窘境,部分学校或是体育教师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极的应对办法:比如在体育教学中取消一些对抗性运动项目(如篮球、足球)、危险性运动项目(如体操、技巧、跨栏)等;取消运动会中的3000米、5000米等极限耐力项目甚至是直接取消运动会;减少或是取消组织学生进行课外体育活动及校外体育活动,这种“因噎废食”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
根据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教育部公布的国民体质监测公报和现阶段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显示,虽然学生的形态发育水平提高, 营养得到改善,贫血患病率降低,但速度、耐力、柔韧性、爆发力、力量等素质均有下降,肺活量下降,肥胖学生增多,近视率居高不下。
二、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保障
由于体育运动伤害事故造成原因复杂且处理中可依据的法律相关文件不全,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一直是学校行政处理和法律诉讼的难点。在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都涉及体育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但是还缺少具体解决体育意外伤害事件承担责任的归属、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问题条款,缺少一个根本性和统领性的法律规范。
现实生活中,大家普遍认为学生及其监护人处于弱势地位,理应得到更多的保护,从而忽视了看似表面强势的学校应有的权利。目前,国内对于体育意外伤害的处理一般采用民事责任赔偿中“归责原则”予以解决。现实判例当中因为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的发生具有多主体和多因素的复杂性,无论过失推定(归责孰主孰次)还是均无过错以公平性原则处理,即只要发生伤害事故,学校主体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无疑会影响学校和体育教师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保障体育安全的法律法规
教育部门及国家立法部门应依据现有的法规与制度,健全完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相关的法律规范,出台能够明确划分责任、规范教学行为等保障体育安全的主体法律法规,使学校体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体育教师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成立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提及,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家长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教育行政部门也可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处理。因此,建议有条件的省市尽快成立由教育、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从而可以使一部分争议从繁重、耗时长的法庭审判,向简单、便利的仲裁调解等解决方式转变。一旦成熟可向全国进行推广。
(三)构建学校体育保险机制
应进一步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险种,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处理和赔付,从而完善学校体育运动的风险管理和转移,降低经济损失,解决学校及师生的后顾之忧。
(四)加大媒体正面宣传力度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从建设性的视角进行报道,做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中热点、难点问题的引导者,让社会和家长更多地了解和支持学校体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编辑 赵习钧 马曌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