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僵尸企业”界定标准及认定机构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 天津大学教授刘昌俊
“僵尸企业”在界定标准及由谁来认定方面存在认知混乱的现象,不同地方对“僵尸企业”的认定存在差别,在认知上未完全明确和统一,同时对于由谁来认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方面,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形成不同的观点,难以统一口径。为加快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改革步伐,依次对困难企业进行结构性调整,亟须划定“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确定认定机构。
一、存在问题
(一)当前关于“僵尸企业”如何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有人以亏损或停产(半停产)来认定僵尸企业,有人认为僵尸企业就是长期亏损、丧失自我发展或修复能力的企业,还有人主张在亏损、停产的基础上加上“不符合结构发展方向”的标准。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对僵尸企业进行了界定,也反映了僵尸企业的一般特征,但标准太大,具体界定起来难度大。
(二)对于由谁来对“僵尸企业”进行认定,是摆在当前的一大问题。当前发改委、工信委、国资委、财政等部门对“僵尸企业”的调查范围不同,口径标准不一致,有的关注企业的产能过剩情况,有的考察企业的效益情况,有的看企业的欠税情况,有的统计企业的呆账坏账情况,有的注重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等情况。各有各的说辞,没有相应的机构来对此进行认定管理。
二、建议及措施
(一)确立“僵尸企业”的认定机构
在当前供给侧改革阶段,建议由国家层面成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参加,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参加的处置“僵尸企业”领导小组,积极引入除政府人员外的专家学者、审计、评估、律师、企业家等机构或人员参加相关论证工作,在各级政府分别成立处置“僵尸企业”的领导小组,收集各部门对企业的考察结果,由处置“僵尸企业”领导小组来认定。建议在改革期间先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倒逼”的退出机制,经济新常态后再调整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退出机制。前期以“政府主导”为主,后期以“市场决定”为主。
(二)确立“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
1、从行业发展、区域布局、设备和产品等企业发展关键因素来界定,如果一个企业的亏损主要是由这些刚性的、结构性等原因引起的,那就将其划定为“僵尸企业”。对于那些因营销不力、不当竞争、管理不善、资金缺乏、人员和社会职能负担等因素引起的亏损,政府应通过补贴、减税、资金融通等手段加以扶持,不能简单以亏损、丧失自我发展来界定。
2、在经济新常态下,那些无法适应经济换挡期而掉队,无法将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转向到创新驱动,仅依靠投入资金才能存活,没有创新能力的亏损企业应界定为“僵尸企业”。
3、从企业财务因素看,那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且不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形成新债权,且所消耗成本大于或等于收入,通过政府减免税收仍不能“起死回生”,且无能力支付员工薪酬的亏损企业应界定为“僵尸企业”。
4、对于产品不能适应现有的需求所导致的产能过剩,经营出现困难后无能力扭转,而且原有设备因落后而淘汰,不更新设备无法降低成本,又无能力更新设备的停产企业,而且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应界定为“僵尸企业”。
5、在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下,一些企业受地方政府鼓动,向公用事业及其他竞争性领域投资,当前这些同质化投资在经济下行趋势下遭遇重创,使企业运营步入瘫痪状态,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协调和银行支持等手段维持生存,一旦停止对其“输血”,企业就会停产,把这样的企业也界定为“僵尸企业”。
(编辑 赵习钧 马曌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