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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及时推进配套立法 保障法典有效实施——就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专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

作者:中国环境报编辑:苏仁鋆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者按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基层执法还需要做出哪些调整?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环境法学专家,并刊出基层执法人员的心声,以飨读者。

◆本报记者陈媛媛

8月15日,备受瞩目的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作为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专家,对立法逻辑、制度创新及实施路径有深刻见解。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孙佑海,请他阐释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需要加强哪些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

中国环境报:您曾提出“统筹立改废释,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并建议建立动态评估与定期更新的长效机制。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您认为当前最紧迫需要推进的配套制度有哪些?

孙佑海: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将10部环境保护法律通过编订纂修全部纳入法典,并将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之中,继续保留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既要确保其引领性、权威性、稳定性,以统一的原则规则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又要充分发挥单行法差异化精准治理功能,保持法律体系的兼容性和衔接性。

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后,在可见的将来,在污染防治领域,不大可能再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律,而主要以行政法规、规章、环境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体现环境管理的政策和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及时推进配套立法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配套立法工作必须以实现法律体系融贯为目标统领,坚守依法立法、及时高效、配套适配、系统协同的原则,统筹国家与地方立法层级,一体推进法规废止、修改、新立3项工作。

配套立法的覆盖范围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生态环境法典明示授权的配套事项,也就是条文中写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节规定制定”等情形,属于法定的配套规范;第二类是生态环境法典隐含需求的配套事项,即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型制度、基本原则、统一法律概念等,需要通过下位立法进一步明确适用边界、裁量标准和部门权责,以保障制度的统一适用。

例如,《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要求,开展重点监管新污染物环境现状调查评估,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以及防控措施,实施一批协同治理示范项目,不断深化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在解决好碳排放“怎么算”和“算得出”的基础上实现“算得准”,进一步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积极推动碳足迹数据和标准体系建设,健全碳标识认证和管理机制,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妥善应对涉碳贸易壁垒,推动涉碳标准规范国际衔接互认,助力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很显然,这些领域都需要制定配套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再例如,生态环境法典设立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专章,明确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意味着要加快制定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的行政法规。

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应当进一步细化配套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持续指导地方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科学、有效修复。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并强调了公检法司的协同配合。在实施阶段,您认为应如何打破部门壁垒,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在基层执法和专业化审判中发挥最大效能?

孙佑海:这个问题切中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关键。生态环境法典第3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协同义务,界定了协同配合的具体要求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内涵,对于遏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具有重大意义。打通部门壁垒,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制度发挥最大效能,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系统推进。

一是构建行政与司法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成果共用。在行政协同方面,福建等多地广泛推行“林长/河湖长+法官”工作机制,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线索双向移送与信息共享,使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司法裁判中暴露的监管漏洞也能迅速反馈给行政机关,形成执法与审判的良性互动。通过常态化的沟通协调,能够确保案件移送、证据调取、修复执行等环节紧密衔接,提升基层办案效率。

二是强化专业技术协同。在专业技术协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地方环境资源法庭普遍引入生态环境专业技术调查专家制度,有效破解了生态环境案件“鉴定难、鉴定贵”的技术难题。通过建立环境司法技术咨询专家库、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等方式,能够为专业化审判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降低办案机关对复杂环境损害事实的认定门槛,也让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诉请更加精准、权威。

三是善用司法建议机制,延伸审判功能。诸多法院在裁判后,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向行政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完善跨部门长效协同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健全监管体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后,向辖区内多个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司法建议,围绕跨部门协同、完善监管等提出方案并获采纳,从源头上减少环境违法,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中国环境报:在当前的“双法源”格局下,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仍存在法条交叉重叠、追责尺度不一以及制度适配性不足等现实问题。面对这些“硬骨头”,您认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新规,以有效化解法条冲突,避免基层执法和审判陷入“无所适从”的困境?

孙佑海: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要认识到生态环境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一定要确保其纲领性、权威性、稳定性,以统一原则规则破解治理碎片化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第1239条还规定,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要明确以下4点:一是在污染防治领域,不需要再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对于实践当中急需、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进一步规定的,可以以行政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体现。

二是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总体上应当遵循生态环境法典,但是,如果有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再考虑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

三是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的领域,如果客观上有迫切需要,需要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规划,考虑安排制定其他的单行法律。但是,无论是制定具体的规定还是作出进一步的规定,都不得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原则相违背。

四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尊严,应当强化法律之间的协调,防止法律之间出现矛盾冲突。

为此,应当不断地进行法规清理,确保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发展。


孙佑海

原文链接:http://tg.tju.edu.cn/cm-sites/pms/index.html?paramsUUID=5cb8d75c_2cc8_4e47_b87e_69729d05c618#/view/editor/editor/webEdito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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