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10月召开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公报中明确提出“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坚强保证”,并在回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和今后工作部署两个部分,均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将党的自我革命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一并提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这一重要论断,与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强调的“坚持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的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战略定力与坚定决心。在理论与实践层面,这一论断提出了亟待深入破解的重大问题:“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的核心内涵、本质特征如何界定?其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存在怎样的内在关联?在新的历史征程中,应采取哪些重大有力措施,切实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一伟大目标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成果?对以上提问的系统回应,不仅是理论界的重要研究课题,更是保障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实践需求。基于此,本文拟从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实践现状、实施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期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对相关的重要概念进行科学定义,有助于明确本文的研究范围,而明确“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的理论基础,可以确保这项伟大的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前行。
(一)深刻理解“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
党的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形成的独特政治品格与实践智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在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这一概念的重申,延续并深化了其核心要求。从本质上看,这一概念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基于“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本质属性,主动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以“补钙壮骨、排毒杀菌、壮士断腕、去腐生肌”为目标,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
“党的自我革命”具有鲜明的政治指向性,其根本目的是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确保党始终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强领导核心;其核心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刀刃向内的勇气直面党内存在的实际问题;其实践特征是将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有机统一,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常态化、长效化并具有可操作性。
“党的自我革命要求”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理论凝练与规范表达,其核心是党在自我革命进程中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的刚性约束与实践准则。刚性约束是指党的纪律体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要求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实践准则是指以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为表现形式的文件载体。“落实到位”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关于党的自我革命论述的关键词,要求通过制度化路径转化为实际成效的完整实现状态,具有明确的标准性、过程性与实效性特征。从学理视角解析,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层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规范层面,即标准性,“落实到位”要求党的自我革命的各项要求均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形成“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范体系,避免出现制度空白或模糊地带;二是执行层面,即过程性,意味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循党的自我革命的要求开展实际工作,实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的执行效果,杜绝选择性执行、象征性落实等形式主义问题,更不能坐而论道、夸夸其谈;三是效果层面,即实效性,强调党的自我革命应当达到“问题解决、成效显著”的实际目标,即存在的实际问题得到切实有效的整治,党的革命性、先进性、纯洁性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得到持续、真实的提升。“落实到位”的本质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从“制度要求”到“具体成效”的落地,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与效果导向的实践逻辑。
(二)深刻认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中两次集中强调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其内涵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与实践推进,有效实现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具体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维度:
一是在民主建设层面,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一系列政治制度,保障全体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二是在法治建设层面,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改革和法治、法治和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内在逻辑,阐明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保障性地位,将我们党关于改革和法治、法治和现代化关系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凸显了民主与法治的内在统一性。民主是法治的价值基础,法治是民主的制度保障,二者携手前行,共同构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
(三)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基础地位
将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必须以坚实的理论为支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正是其核心理论基础。这一理论由习近平法治思想奠基,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化推进提供了系统框架。
从理论逻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与党的自我革命具有内在契合性:
其一,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化的直接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为实现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其二,法治实施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为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落实到位”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党的自我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其三,法治保障体系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人才、经费等必要条件,确保各项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实践中,强化党的自我革命与法治体系建设形成了以党的自我革命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以法治体系保障党的自我革命有序进行的良性互动,有力印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作为党的自我革命的理论基础的科学性。
二、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实践现状——成就和挑战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布局,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与实践推进,在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为新时代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践证明,无论是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安排中,还是在反腐败的工作格局中,法规制度都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反腐败斗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截至2024年6月,全党有效党内法规共3936部,为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制度依据。
二是在监督体系建设层面,构建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等统筹衔接的监督格局,并在各个领域发挥了有效作用。在实践成效层面,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7.7万件,处分88.9万人,其中包括省部级及以上干部73人,反腐败的工作力度前所未有。中央有关部门还高度重视建立并完善“预防在先”制度,尤其是谈话函询等监督方式的运用,已成为“红红脸、出出汗”的重要手段,实现了自我监督的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上成就充分证明,党的自我革命要求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得到显著增强。
(二)当前面临的若干挑战
在肯定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是从制度层面看,部分领域的党内法规仍存在细化不足的问题。比如,笔者在开展“党内约谈制度的实践检视和完善路径”的课题研究时发现,在一些党内文件中多次出现“党内约谈”的提法,但是,对“党内约谈”一词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党内约谈”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等,还不够明确。与“党内约谈”这个概念相关的,还有“谈话提醒”“谈话函询”等概念,这些概念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以及“谈话提醒”与“谈话函询”的关系,“谈话”与“函询”的关系,以及以上各类处理方式的衔接、主管部门权责划分等也不够清晰明确,从而影响了制度执行的效果。
二是从执行层面看,仍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温差现象,部分基层党组织对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认识不到位,在执行中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等情形,使得党内法规制度效能未能充分释放。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有的领导干部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的领导干部将法定之权视为法外之权、公共利益变为私人利益,距离完全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目标,依然任重道远。
三是从协同层面看,党的自我革命与民主法治建设的衔接仍需加强。从监督层面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从保障层面看,部分地区纪检监察机关的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经费保障不足,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面临“人少事多”的问题,影响了执纪执法工作的质效。这些挑战表明,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仍需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
三、贯彻党中央要求的若干实施路径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笔者建议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更大努力,进一步完善贯彻党中央要求的实施路径。
(一)强化思想引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首先,必须强化思想理论武装,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的自我革命的政治内涵与实践要求。要认真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切实把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特别是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深刻领会“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的深刻道理,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其次,在学习内容上,建议重点把握三个核心维度:
一是在毛泽东同志当年给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第一个答案的基础上,深刻认识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理解其“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根本价值。
二是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刚性要求,树立“落实到位”的标准意识,高度重视依法限制权力和规范权力,不断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三是深刻领会党的自我革命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协同关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能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走出一条练就自我净化的成功道路。
再次,在学习方式上,应建立常态化学习机制,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案例教学、警示教育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深入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反思的有机结合,不断筑牢信仰之基,把稳思想之舵,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
(二)完善制度体系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特征,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必须以完善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支撑。要按照“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加快构建覆盖党的自我革命全过程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制度建设中的更高要求,建议有关部门重点推进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预防在先”制度的作用。要把党内存在的实际问题解决好,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既使已经发生的实际问题得到解决,又有效防范新的矛盾和问题滋生蔓延,并有效阻止已经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反弹复发。例如,建议明确“党内约谈”的定义,以及细化“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谈话”“函询”等监督方式的定义,明确它们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与衔接机制,区分不同问题的线索类型,合理选择处理方式,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中的实际效用。
二是明确监督执纪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厘清党的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谈话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监督方式运用中的职责边界,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监管真空”。
三是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特别是在反腐败领域实现党规与国法的有机衔接,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形成协同前行的制度合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定期清理与评估机制,按照程序及时修订完善不适应实践发展的内容,确保党内法规各项制度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三)狠抓执行落地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必须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真正落实到位。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推进执纪执法工作,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权威。
在执行机制完善方面,建议有关部门突出以下三个重点:
一是完善精准执纪执法机制,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等因素,精准监督执纪执法,实现“抓早抓小”与“严肃惩处”的有机统一。
二是强化执行责任追究,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和推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明确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第一责任人,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要严肃追责。
三是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和部门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特别要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以实际行动彰显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强决心。
(四)健全监督机制
监督是保障制度执行的重要手段,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必须构建严密的监督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活动有序开展,切实防止“脱轨”情形的发生。要健全“监督者也受监督”的良性机制,实现对执纪执法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依法依规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建议强化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本单位内部监督层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把内部监督抓在日常,着力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既要全面覆盖,又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穿透力和有效性,做到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紧盯权力运行关键环节,抓好“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及重点领域监督,抓好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做到关口前移、监督常在。
二是在外部监督层面,畅通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渠道,健全特约监察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执纪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此同时,还要有效防止“装样子”“走过场”等形式主义问题的发生。
三是在技术支撑层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执纪执法信息化监督平台,实现对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环节的全程留痕与动态监控,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此外,完善监督结果反馈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监督检查”的良性循环。
(五)强化保障措施
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离不开必要的保障条件,应从政治、人才、经费、激励等多个维度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纪检监察部门有效履职尽责。
在保障体系建设上,建议有关部门重点强化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化政治保障,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执纪执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二是强化人才保障,建立专业化干部队伍培养体系,通过专业培训、实践锻炼、交流轮岗等方式,提升执纪执法干部队伍的法治素养与工作能力。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合理保障执纪执法机关的办公经费、办案装备、技术服务等需求,特别要向基层倾斜,解决基层执纪执法单位的实际困难。
四是强化激励保障,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敢于担当、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提供有力支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协同进行的伟大任务,具有深刻的内在逻辑与价值追求。党的自我革命是党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过程,而“落实到位”,强调规范、执行与效果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则以人民民主和法治保障为核心,二者共同服务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落实党的自我革命要求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协同进行意义十分重大。展望未来,随着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的落实将呈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党的自我革命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必将不断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保障。(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孙佑海 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王甜甜)
参考文献
[1]《中共二十届四中全会在京举行》,载《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4日第1版。
[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进一步落实到位》,载《中国纪检监察》2025年第13期,第4-5页。
[3]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第一版,第305页。
[4]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载《求是》2023年第3期。
[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1版。
[6]《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EB/OL].(2020-11-17).https://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
[7]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第一版,第93页。
[8]李柏逸:《学习时间|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EB/OL].(2024-10-31). http://v.ccdi.gov.cn/2024/10/30/VIDEmbVWiw7gY8Qmqp9ReVm2241030.shtml.
[9]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EB/OL].(2025-01-10). https://www.ccdi.gov.cn/ toutiaon/202501/t20250110_399620.html.
[10]《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 (2025-10-23). https://www.qstheory.cn/ 20251023/e8dcec192119413289225398639a7a80/c.html.
[11]习近平:《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23年3月14日第2版。
[12]《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
〔本文为天津市202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党内约谈的实践检视和完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TJDNFGWT25-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12月下(总第216期) 学习栏目】
人民法治网:https://www.rmfzw.org.cn/article/0/25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