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VIEWPOINT

《法治时代》:以法典为根本遵循,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高质量发展——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专访天津大学孙佑海教授

作者:李燕芬编辑:苏仁鋆来源:法治时代

作者简介:李燕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治时代》融媒体中心编辑。

【访谈对象】孙佑海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访谈人】法治时代

【访谈提要】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新中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了分散于各单行法中的生态环境规范,补齐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碎片化、冲突化、衔接不畅的制度短板,将生态文明建设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轨道。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法典在总则编第二章“监督管理”部分,以第31条、第32条、第33条三个连续条文,专门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专业化审判、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机关协同履职等重大问题作出体系化规定。这既是对我国十多年来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实践成果的权威固化,也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

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究竟具有怎样的法律内涵与独特属性?推进这一机制建设具有哪些重大时代意义?其背后蕴含着怎样深厚的理论支撑?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典第31条至第33条核心条款?围绕这些事关生态环境司法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问题,本刊专访了深度参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全程见证并推动我国环境司法改革进程的著名环境法学家孙佑海教授,进行全面、系统、权威的深度解读。

法治时代:孙教授,您好!首先祝贺《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公布。这部法典的出台,对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法典编纂专家委员会重要成员,您如何看待这部法典的时代价值?特别是,法典为何要在总则部分专门设置司法保障与专业化审判相关条款,其立法背景与现实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孙佑海教授:您好!非常高兴接受这次专访,与大家共同学习解读刚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的公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事。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启生态环境立法进程,我国陆续出台各类单行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生态环境规范体系框架,先后制定相关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上千件,为法治护绿奠定基础。

但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呈现“单行法主导、行政监管中心”特征,重心放在行政监管与处罚上,对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定位、制度构建关注不足,相关规定分散模糊,难以满足新时代治理需求。

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环境司法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攀升、类型复杂,2025年审结相关刑事案件2.4万件、民事案件16.4万件,覆盖多领域且呈现跨区域、专业性强、损害不可逆等特征,传统审判模式已难以适应。

基于此,立法机关在法典总则“监督管理”一章中,通过第31至第33条系统规定: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法院推进专业化审判、检察院强化检察监督,完善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机关加强协同配合、依法追责。

这些规定是对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成果的法典化确认,强化了生态环境司法功能,为其高质量发展划定方向。没有司法保障制度化,就没有法典完整实施;没有专业化审判,法典实体规则难以落地。


法治时代:您刚才多次提到“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这是当前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核心概念。但在实践中,不少人容易将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混同。能否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度精神,从法学理论上清晰界定“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内涵?它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孙佑海教授: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必须厘清的基础问题。要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首先要回到法典文本,从两个基础性概念入手:一个是法典所定义的“生态环境”;另一个是司法原理上的“专业化审判”。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第2条明确“生态环境”的完整立法定义,涵盖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类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包括大气、水、森林、湿地等。与2014年环境保护法相比,法典扩大了调整范围,凸显其公共性、公益性、脆弱性和系统性,这些特征决定生态环境案件需采用专门审判模式。

其次,从司法规律看,“专业化审判”是针对特定案件,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员适用专门程序规则审理的形态,核心是实现“机构、人员、制度和规则”专门化,我国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审判均属此类。

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可界定为:法院针对生态环境案件特殊性,设立专门审判机构、配备复合型专业人员,适用专门制度规则,构建审理与生态修复衔接、个案与系统治理结合的运行机制,集中审理相关案件,实现司法公正与生态保护双重目标。

其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关系是:专门化是专业化的载体基础,专业化是专门化的目标升华。前者侧重组织程序形式,解决“有无专门机构程序”问题;后者强调实质能力效能,解决“能否办好案、护好生态”问题。法典推进该机制建设,标志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从“机构专门化”迈入“能力专业化”新阶段。


法治时代:按照您的界定,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既具有专业化审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独特属性。那么,其独特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这些特征又是如何决定生态环境案件必须走专业化审判道路的?

孙佑海教授: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专门司法形态,除具备审判机构、审判人员、制度和规则专门化的共性特征外,还具有五个鲜明的独特属性,正是这些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生态环境审判必须走专业化、体系化道路。

第一,审判范围具有特定性。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以公共环境权益为核心保护客体,需专属管辖确保裁判统一与保护力度。

第二,审判目标具有双重性。既要实现依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更要着眼生态保护、预防损害及推动修复,兼顾私权保障与公共利益维护。

第三,审判方法具有高度专业性。案件依赖多学科知识认定事实,因果复杂、量化困难,需依托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制度,远超传统审判能力范围。

第四,审判功能具有延伸性。除定分止争外,兼具政策引导、法治宣传、风险预防等功能,以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系统治理效果。

第五,运行机制具有协同性。需与行政监管、检察监督、跨区域协作等全方位衔接,多方协同是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彰显系统治理属性。

综上,传统审判模式难以适配生态环境案件规律,推进专业化审判是落实法典要求、实现司法与生态保护双重目标的必然选择。


法治时代:在实践层面,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究竟具有哪些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从近年来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实践看,专业化改革取得了哪些明显成效?

孙佑海教授: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全局来看,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至少具有四个层面的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审判效率,及时遏制损害扩大。生态损害具有不可逆性,专业化审判通过专门机构集中管辖、专业人员类案审理及流程优化,大幅缩短审理周期。如河南黄河流域、安徽宣城相关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仅33.16天、42天,为生态修复、制止污染赢得时间。

第二,有利于推动审判高质量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与公信力。专业化审判通过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证据审查,解决“类案不同判”难题。例如福建高院联合省林业局,建立森林生态损失核算规则,专业审判人员精准适用法典、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裁判合法且契合生态保护规律。

第三,有利于以司法力量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治理体系。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等典型案例,彰显专业化审判效能;各地推行“林长+法官”“河湖长+法官”机制,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政监管完善,实现司法与系统治理良性互动。

第四,有利于彰显中国生态司法优势,贡献全球环境治理中国方案。我国“预防—惩处—修复”三位一体、“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规避了西方国家程序繁琐、成本高昂的弊端,相关典型案例被联合国收录,《昆明宣言》向全球传递中国经验,为全球环境法治提供参考。


法治时代:任何一项成熟的司法制度,都离不开深厚的理论支撑。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并非单纯的实践创新,其背后必然有系统的理论基础。您认为,支撑这一机制的核心理论有哪些?各自发挥着怎样的功能?

孙佑海教授: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是融法理、生态法理、环境科学、社会学、治理理论于一体的综合性制度创新,其理论基础具有多维度、多层次、跨学科特征,最核心、最直接的理论支撑有四项,共同构成其正当性、科学性与系统性基础。

第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指导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目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提供方向引领与根本遵循,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则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二者相互促进、有机统一。这一指导思想从根本上决定了生态环境司法的价值立场与目标,确保其始终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第二,效率价值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高效化的法理支撑。效率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在生态环境司法中尤为重要。生态损害具有扩散性、不可逆性,拖延裁判会加剧生态价值减损。效率价值理论要求以最小司法成本实现最大效益,及时止损、修复生态。专业化审判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集中专业力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统一,为机构集中、人员专业等提供了重要法理依据。

第三,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现实依据。生态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复杂性高、公益性突出、损害不可逆等特点,传统审判模式在事实查明、因果判定等方面存在局限。该理论揭示了生态环境司法的特殊规律,证明必须建立专门审判机制,才能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效保护生态,是专业化审判最直接的逻辑基础。

第四,协同治理理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运行保障。协同治理理论主张打破单一主体治理模式,通过多元主体协作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跨区域性决定了治理需坚持系统观念,专业化审判必须与行政监管、检察监督、区域协作等有机衔接,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跨区域司法协作、行刑衔接等制度均源于此理论支撑。

总体来看,四大理论相互支撑、有机统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定向,效率价值理论提效,生态案件特殊属性理论立论,协同治理理论保障运行,共同构筑起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的理论体系。

法治时代:《生态环境法典》第31至第33条是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核心法律依据。请您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学方法,对这几条重要条款逐一进行深度解读,以便司法实践准确理解与适用。

孙佑海教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前提在于科学解释。对法典第31至第33条的理解,必须坚持规范立场,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三种基本解释方法,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精准,符合立法原意。

第一,对“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理解与适用。从文义解释看:主体是广义上的“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各类国家机关,而非单一机关;内容是“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覆盖审判专业化、检察监督、案件执行、司法鉴定、专家辅助、司法救助等全链条;“加强”意味着在现有基础上补短板、建机制、提能力,实现系统性提升。

从体系解释看:该条款位于总则“监督管理”章,与政府监管职责、监测预警、执法检查等制度协同,形成“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双层治理结构。同时,与法典中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生态修复等条款高度衔接,并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程序规范相互配套,构成统一的规范体系。

从目的解释看:旨在破解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标准不一、执行不畅等突出问题,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强化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刚性作用,最终服务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的总目标。

第二,对“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理解与适用。

从文义解释看: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核心任务包括两方面:一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履职;二是系统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具体包括扩大案件受理、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审判公开、统一裁判规则、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健全专门程序等。

从体系解释看:该条款是法典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核心条款,与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构成完整审判适用体系,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紧密衔接,形成“法典+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体系。

从目的解释看:明确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司法中的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审判向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发展,通过公正裁判发挥司法引导功能,增强全社会生态法治意识,实现司法裁判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

第三,对“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从文义解释看“完善”包括系统优化起诉主体、适用范围、审理规则、裁判方式、执行程序;厘清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功能定位与衔接关系,避免重复诉讼,形成保护合力;核心目标是维护国家生态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从体系解释看:该条款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公益诉讼规则的整合升华,与法典生态修复责任、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等条款相互支撑,构建起“公益诉讼+损害赔偿”双支柱公共利益保护体系。

从目的解释看:扩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覆盖面,强化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以制度刚性遏制污染与破坏行为,确保受损生态能够得到及时修复、相应责任得到依法追究。

第四,对多机关协同配合、依法追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从文义解释看:要求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协同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

从体系解释看:体现系统治理和整体观,与法典区域协同治理、生态修复、联合监管等制度高度契合,解决长期存在的信息孤岛、行刑衔接不畅、部门合力不足等痛点。

从目的解释看:构建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法治格局,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长出牙齿”,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提供外部制度保障。


法治时代: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我国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将进入新阶段。您认为,下一步应当如何以法典为遵循,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孙佑海教授:法典的颁布,为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根本依据,但制度落地仍需持续推进、细化完善。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我认为未来应重点在三个方面发力。

第一,以法典为依据,健全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与程序规则。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推进跨区域、跨流域集中管辖;建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完善专业培训、技术调查、专家咨询等配套机制;统一证据规则、裁判标准和生态修复执行规范,推动专业化审判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二,深化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全方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格局。严格落实法典第33条协同要求,健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修复、执行联动等机制;推进流域司法协作、区域司法联动;完善与司法鉴定机构、科研单位、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形成内外协同、高效联动的保护体系。

第三,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深入开展预防性环境司法、生态修复司法、碳汇司法、生物多样性司法等前沿领域研究,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裁判规则;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司法交流,讲好中国环境法治故事,持续为世界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法治兴则生态兴,法治强则生态安。《生态环境法典》的公布施行,开启了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新征程。法典第31至第33条所确立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法律地位,为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概念内涵、法律特征到时代价值,从理论基础、制度逻辑到条款适用,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始终围绕一个核心主线:以司法专业化回应生态案件特殊规律,以司法现代化保障生态文明现代化。随着法典全面实施,我国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将不断成熟定型,在惩治生态环境违法、推动生态修复、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协同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系统、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治时代:https://mp.weixin.qq.com/s/UKRFw47dywsA2Kg7AaZGsw